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经认真研究并报中心党组同意,制定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标准如下:
(一)制定和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有关的重大管理措施。
(二)涉及全市缴存职工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和事项。
(三)涉及全市住房公积金重大改革措施等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认定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其他事项。
本目录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