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保山市陆生野生动物损害补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依据的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6年7月2日修订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3、《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条例》(1996年11月19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4、《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1998年9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
二、文件制定程序的说明
2017年4月云南省林业厅召开陆生野生动物肇事补偿工作会议,针对全省肇事补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会上明确由肇事补偿工作全省做得较好的保山市林业局率先制定《保山市陆生野生动物损害补偿管理办法(试行)》,试行两年总结经验,修订后在全省推行。
为此,保山市林业局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指示尽快完成省林业厅的交办的制定《保山市陆生野生动物损害补偿管理办法(试行)》。保山市林业局组织局政策法规科、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人员深入到五县(市、区)认真开展调研工作,在广泛征求基层林业部门、受害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保山市林业局六年来野生动物肇事补偿工作管理实际,经多次召开座谈会反复修改、征求基层意见,于2017年7月完成了《保山市陆生野生动物损害补偿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的制定。
8月征求了省林业厅的意见,并进行了修改。2017年9月《管理办法》通过政府法律顾问援边律师事务所法制审查。10月25日通过保山市林业局政策法规科合法性审查,10月31日中共市林业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通过。
2017年11月13日《管理办法》由保山市林业局副局长蔺汝涛签署。《管理办法》已经在保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市林业局信息公开栏、保山市林业局门户网站、《保山林业》等信息平台主动向社会公开。
三、文件实施日期说明
《管理办法》的发布日期是2017年11月13日,施行日期是2018年1月1日。
保山市林业局
2017年11月16日